寒潮来袭 四川用电负荷创新高
下文将结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对这些批评意见进行梳理与回应。
不仅如此,正当防卫制度还允许第三人实施防卫行为,这就导致不法侵害人即使在对体型较弱的被害人施以侵害时,也仍然需要担心来自其他人的防卫行为,更增加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顾虑。因为,尽管原初状态下的理性人无意损害他人利益,也愿意遵循经由平等协商而确立的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可以相信自己不至于危及他人的重大法益,但是,其也必须考虑到,无知之幕落下之后,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绝对理性地行事,完全可能因一念之差以恶小而为之,侵犯他人的微小权益。
这种反击维护了法律对自由意志的界分,是公民享有的最神圣的权利。相应地,防卫意思的认识因素就不能成为否定法秩序维护说的理由。在防卫人欠缺防卫意思时,其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客观上也同样会起到维护法秩序有效性的效果。1.对超个人法益的保护 有论者认为,法秩序维护说难以解释刑法对于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规定。至于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如何,则并非自利理性人所关注的重点。
(75)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5页。昆山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获得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也充分展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强化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维护法秩序经验有效性的基本功能。从扩张解释和类推的比较来看,由于扩张解释的意义择取点一定是落在法律概念的内涵之内的,而类推方法对法律概念意义的择取,则不可能落在法律概念的内涵之内,所以,扩张解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而类推本质上已经进入法律续造的领域,尽管它事实上并没有创造一条全新的规范,但将既有的规范适用于其涵摄范围之外的法律事实,本质上已与创制新规范无异了。
据此法院判决为:为了保护著作权,需要对著作权规范所称的作品加以篇幅上的限制,使该法规范所指的适合转载的作品含义不适用于篇幅较长、能够独立成书的小说,从而限缩了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佩岑尼克认为,以概念的核心意义地带为中心,可以对相关法律解释方法做出如下界定:其一,所谓限缩解释(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就是将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语言学上概念的无争议的核心意义地带。对于此一问题,中外学者虽然都有所探索,却仍旧没有能够彻底打通此一路径,但仍然具有重要的指示价值。①由此看来,从根本上澄清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的概念内涵、应用条件、基本准则、操作方法和基本限度,对于明晰这一对法律方法的本质内涵和基本功用是十分必要的。
(35)当然,作者也尝试通过形式性标准与实质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张解释,但诚如作者所言,很难现在就得出一个确定的标准,因而这种努力目前还不能算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有效之举。唐律是古代中国严格按照儒家精神——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创制的法典,而《唐律疏议》则是对唐律的官方解释大全。
日本刑法学者前田雅英教授试图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和处罚的必要性相结合的标准对法律概念(或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做出语义层次的划分,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这部分含义是语义层次的核心部分,相当于文义解释所指向的核心含义。②参见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不幸的是,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真正关系却被这种不恰当的形式上的反比关系遮蔽掉了,这是违背语义学的基本原理的。但是,如果从语义学的角度界定乌鸦这一概念语词,则乌鸦概念应当包括符合其生物学标准的所有相关对象,因而无论灰乌鸦白乌鸦都在乌鸦概念所涵括的语义范围之内,因为它们都符合乌鸦这一概念的内涵所表达的生物属性类型。
(16)从佩岑尼克对几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区分来看,他以法律概念的核心语义为中心和出发点,将限缩解释看作对这一核心语义范围某些意义予以合理排除以寻求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而将扩张解释看作覆盖核心语义基础上并将意义范围扩大至其外围某些区域的解释方法,两种解释方法都以核心语义为中心并做适当伸缩性选择。(34)直到当下,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也未能对类推(适用)与扩张解释到底有何区别寻求到科学妥当的答案。法律解释方法理论研究的这一现状必然影响到司法实践的相关运用,并导致了司法实务处理中的诸多混乱。近年来,发生于网络空间的对上述虚拟财产的盗窃及相关诉讼业已出现。
因此,依据某一法律规范对法律案件做出的类推判断,必然只能是一个近似合理的结论,而不可能是一个基于正确规范前提的合理决定。也就是说,限缩解释所覆盖的意义范围就是文义解释所覆盖的范围排除掉规则适用的外围地带和意义不确定的核心地带之后的剩余部分。
③姜福东:《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的反思》,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4)限缩解释的意义择取范围为D,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一样,都以文义解释的意义范围为基点,只不过限缩解释是对文义解释意义范围的限缩性择取,因而其意义范围必然小于文义解释,但可能兼跨大众共识理解的意义范围E。
法院判决张某与肉联厂平分牛黄价款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⑥参见谢晖:《文义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在第三种情况下,取得的含义则应当视处罚的必要性予以选择决定。(3)超出扩张解释的外部边界,即超出了法律解释的有效意义射程,则进入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等法律方法的意义择取范围C。其次,关于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在法律解释诸方法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方面,法学界和实务界亦存在完全不同的认识。这就使得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受限于严格的前提条件、思维机制和操作规则的严谨而规范的解释方法,这也是此种解释方法的一个突出的优良品质。
梁慧星认为,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属于论理解释,而后者与文义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同为法律解释的主要类型。(23)Aleksander Peczenilk,On Law and Reason,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p.388-391. (24)魏治勋:《论文义解释方法的细分释法功能》,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8期。
(3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者在这里混淆了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而将二者看作了同一事物。因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能指和所指之间,应当成立正比关系,即概念的内涵越大,所指向事物的范围愈广,反之亦然。
只有正确理解了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间的正比例关系,才能够建立起根据内涵的意义择取界定外延范围的科学方法论基础,而不至于混淆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的概念与功能。国内学者新近发表的试图区分二者的论文也承认,类推解释(适用——笔者注)与扩张解释是必须予以区分的,虽然困难重重,也很难现在就得出一个确定的标准,但这方面的努力不能停止。
从现代语义学的视角看,一个概念代表着人类对事物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对这种认识内容的描述我们称之为概念的内涵,而对概念内涵所指向的事物的范围则称之为概念的外延。从上述区分来看,扩张解释、限缩解释、文义解释之间及其与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之间的意义界限还是相当分明的。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9—510页。在这些案件发生初始,根据人民大众对财产概念的日常理解,虚拟财产显然不在财产的核心含义之列,即财产的核心含义并不包括以前未曾料及的虚拟财产。
如果纯粹根据不当得利得出判决结论,则牛黄价款应全部归张某所有,这一判决设想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扩张解释,则以具体的刑法分则条文为基点、出发点向具体刑事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投射、延伸,扩张解释不是不考虑刑法目的与任务的一般规定,不是不考虑犯罪的一般概念,而是妥当地处理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是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地反复思考,抽象以具体为基础并内涵于具体之中。
为此,必须在此将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赖以成立的学理基础与基本前提阐述清楚,这就是: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方法的成立必须以对概念内涵与外延关系的正确理解为基本前提。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于长期以来法学界普遍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关系抱持一种常识性谬误,代表性观点是:在形式逻辑中,一个概念的内涵,是其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
然而,在肯定说内部,对于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分标准问题,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该案判决来看,法官基于保障特定人的利益这一特殊法外目的,显然采取了目的性限缩这一法律续造方法,从根本上讲是有违法的精神和目的的非法解释行为。
在此基础上,也才能够进一步将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与其它法律方法做出明确界分。小结:对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及相关法律方法意义范围的界定 综合前文论述,我们结合图示对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等法律方法做出概括性区分。但问题在于,为什么诸多学者会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理解为反比关系呢?就前述举例而言,从人到女人再到留着长发的女人,在语言表述形式上发生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限定词的数量在增加,必然导致人的内涵因为这些意义限制而不断收窄,从而使得限定词的数量和概念内涵呈现出一种反比变化的关系,但由于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本质上是一种正比关系,那么人们很容易就在概念限定词的数量这一形式特征与外延之间建立起反比关系。(18)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preface,p.V. (19)参见[日]前田雅英:《罪刑法定主义与实质的构成要件解释》,载《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一号,第31页。
所以,不解决这一前提性问题,是不可能阐明包含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在内的论理解释诸方法的运作机理的。在考夫曼看来,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前者为规范性的(normative)存在,后者为事实性的(factual)存在,(27)在二者之间推理时要面对一个不可逾越鸿沟,此即休谟命题(28)所揭示的是与应当的对峙问题。
在此强调核心含义意在表明,它是扩张解释意义扩张的基础和限缩解释意义选择的基本范围和界限。事物本质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它不仅为法律三段论推理过程所必须,同时也是论理解释的推理环节必须借重的、用以在概念间判断逻辑关系的基本工具,进而成为做出解释性判断的桥梁和中介。
⑩参加疏义红:《法律解释学实验教程:裁判解释原理与实验操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当然,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在这方面仍然尤其特殊性,即在通过界定法律概念内涵以确定外延范围的解释思路中,蕴含着规范结构与事实构成之间的对应,正是在这种对应关系中,可以发现规范或概念含义与对应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的意义上的扩张或限缩关系。